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变更监护权的有关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子女监护权:(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没有影响的;(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应当符合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原因。双方争夺监护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二岁以下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应当证明有下列情形:(1)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得与其共同生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
第二,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必须证明:(1)具备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对于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他们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①因其他原因做过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③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④子女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可以相应确定子女由他们直接抚养。如果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祖父母和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的直接抚养条件,只有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子女适用于共同生活。(2)孩子的意见。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因为它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它的意愿,更有利于它的健康成长。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他们的成长,他们就不能盲目地从他们的选择中选择(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生活条件以及是否有能力和时间来教育孩子、督促孩子学习。在实践中,在综合判断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时,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过程,法官的判断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结合本案子女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变更子女监护权、争夺子女监护权、监护权等问题日益严重。监护权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解决。一般来说,如果不是特殊情况,父母不应该愿意放弃孩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