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法的条款主要有:
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
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满18周岁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
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
严禁溺婴,弃婴及其它伤残婴儿。
第22条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第23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与教育的权利。当其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父母亲和孩子有权互相继承财产。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或歧视。
如果生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应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
第26条国家保护收养关系合法。在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适用本法有关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收养关系建立后,在养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取消。
第27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行为。关于继父、继母及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同意不超过两周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7.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
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
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够生活;
(2)仍在学校读书;
(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1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孩子,而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承担;夫妻一方收养的孩子,双方一直反对的,离婚后,孩子应由收养方抚养。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另提起诉讼。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
17.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
18.在下列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且父亲或母亲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预期;
(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
19.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发生争议时,父亲或母亲一方擅自改用孩子的姓氏或继父姓氏,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
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
21.对于拒绝履行或妨碍他人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按照我国的历史传统,我们很重视家庭中父母和孩子的双向关系,而且一般而言,父母在面对孩子的时候总是会偏爱地承担起抚养的责任,而且法无不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各种养育与照料教育的责任,不负责任的父母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