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一般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1)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
根据这条规定,即使儿童成年后已有18岁,但受过高中及以下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高中以上学历,例如上大学,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实际上,他对孩子的抚养费有一个具体的计量标准,但实际上很多人对这个标准并不特别了解,又不是说他有一个统一的数额要求,只是说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包括当地的发展情况而定,不管怎样,都要付一定量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