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期是三十七天。一旦被捕,其拘留时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期限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的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对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期间的羁押,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典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警察可以先行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实施犯罪后立即被发觉。(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试图在犯罪之后自杀、逃跑或逃走。(5)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6)非真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的。检察机关决定羁押的情况: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罪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的,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综上所述,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押,通常会有一定期限,但是,因为案件中不同拘留的时间是不同的,但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此,案情的严重性决定了羁押时间的长短,执法人员是要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才能执行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