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的羁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法对被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鉴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的规定较为笼统,最高法院并未就羁押问题做出较为具体的司法解释,为此,各地法院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运用各不相同,在采取羁押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司法权威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淡漠了对人权的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从基层法院执行情况来看,司法拘留应注意以下五点:

1.必须存在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羁押是执行人员作出羁押判决的前提,《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拘留者未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得羁押。实际上,有些执行人员将拘留作为一种执行手段加以拘留,以执带拘押而不详细调查当事人财产,或不采取诸如查封.没收.拍卖等措施,以拘押为一种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一次交待申请人的手段,违背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须经院长批准。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属于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务上,拘留某人是否适用,往往是由当事人个人决定,而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真实的。与此同时执行者“先斩后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已被院长拘留,但院长尚未签字批准。自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可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符合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内的被拘留者,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所所在地法院,请求本院协助执行。对异地羁押是有限制的。实务上,有些法院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常常径行到外地拘留,如不小心,就会激化矛盾,被围困,执行者身体.装备会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禁之前,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积极寻求地方法院的合作与帮助。

4.告知被拘留者的法律权利。对于被拘留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拘留者应清楚地告知其上述权利。相反,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向被拘留者属告知被拘留者,但应向被拘留者家属通报被拘留者的原因和理由以及拘押地点。而且,这种做法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5.必须有理由提前解除拘留的理由。按照规定,被拘留者在羁押期间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提前解除羁押。但是,“承认并纠正错误”作为解除羁押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些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了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为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进一步严格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对于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者充分履行其判决.裁定所规定的义务之后,方可解除拘留;对于阻碍执行行为的其他被拘留者,一般不会提前解除拘留。

总而言之,司法拘留既不是执行的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在实践中,也是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要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严惩妨害民事诉讼违法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进行滋事斗殴,无论是过错方还是受害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服从治安管理人员的规制,在拘留过程中应自我反省,认识错误,接受有关教育。团队中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用武力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应该冷静地考虑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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