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第31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属于行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济往来时,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收取贿赂。由于受到敲诈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未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
第390条对犯有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为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被追诉之前,行贿人对贿赂行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些重大案件中,犯罪比较轻的,对侦查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390条之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接近其工作人员之亲属,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对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和其他关系密切者行贿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监禁,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