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就儿童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如有必要,子女应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了约定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在离婚时,如果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不足,孩子可再次提出诉讼,但能否改变抚养费,重点在于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做出改变。
“必然性”,即已有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或超过其客观需求,如子女原本一个月要花800元,而孩子上学时,则需每月2000元。我们所说的可能性,是指抚养人的承受能力或收入水平,例如,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最初收入3000元,而其现在收入ioooo元,则可以新增加的抚养费。一般而言,只要存在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要求变更抚养费的申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因为一时的愤怒,或者是一时的冲动,在现实生活中,许诺要支付多少抚养费,但事实上这样的承诺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承受的,此时需要向法院请求降低相应的抚养费,这时需提供其财务能力证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