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间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在下列情况下,母亲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哺乳后儿童应由谁抚养。一是经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父、母双方共同要求共同生活,且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子女生活时间延长,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应予以允许。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过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保证子女的教育费用,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对要求抚育费单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不予批准。
4.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
5.为亲自抚育子女,给予子女更多的关怀和温暖,当事人要多照顾子女,与子女增进感情。与此同时,需要在以下方面为儿童获得抚养权利收集证据:
(1)证明自己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证明孩子们生活的时间越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遭受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开家;
(6)另一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药物滥用等;
(7)已方思想道德良好.对方对离婚有过错。
从上述有关情况分析,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应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收集不利于对方的证据,加大自己争夺抚养权的砝码。
从整体上讲,为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而专门进行绝育手术并不值得,很难保证自己在离婚后还会遇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人,万一做完绝育手术,很有可能后悔来不及,第二,婚姻法典也没有规定,如果要进行绝育手术,就要向当事人说明抚养权,同时,还很可能不会在完成绝育手术后对子女的抚养权利进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