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顾名思义,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日常生活开支.教育、医疗等内容。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婚姻法典做出了这一规定,其依据是:离婚后,子女不论与父同住或与父同住,仍为双亲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高等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所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系指“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以及“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养恤金一般可以按每月总收入计算。
20%-30%给付,负担两个孩子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一年的比例计算。
支付抚养金的时间:
1.未成年,直到孩子成年。如子女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以自己已经工作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给付16岁至16岁;
2.在学校,支付直至高中毕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