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约定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用。在离婚协议中,父亲和母亲关于“原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为法律有据,且合法有效。而在实践中,由于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经无法保障子女的需要,影响到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另外,《婚姻法》第37条还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向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来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本条所述"必要时",在下述情况下,子女可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第一,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第三,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