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过程中,立案程序是各类诉讼活动的程式、程序和形式。受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材料、受理材料、复审材料等。

(1)受理立案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均应接受。非其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非其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2)审查立案材料: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投案、自首材料以及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

(3)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检察机关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指控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则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于收到自诉或口头告知的第2天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告知代理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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