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羁押比羁押更严格,在期限上比羁押更短,而且期限更短。这对侦查工作没有影响。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都可以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工作,做出相应的处理。另外,规定6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限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
监居权期满10天前,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感,还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做好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准备,防止监视居住超期。另外,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对于监视居住是否取消以及应如何处理,尚需一段时间的准备。以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都是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可,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采取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总之,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时常用的强制手段,对于不适合羁押在拘留所的、条件符合的,可以对其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待期满后,家属可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出解除,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三天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