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和政府官员工作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案件的客体是个人。

2.本罪在罪行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用金钱贿赂国家工作人员;(3)向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用;(4)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贿赂者对自己贿赂行为的目的.性质非常明确,但为了私利仍有故意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贿赂行为的目的.。总而言之,单位并未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有证据证明受到索贿,则不能按单位行贿罪处理。按照刑法的规定,单位受贿要构成行贿罪,主观上要主动行贿,数额要达到一定标准。一经提出异议,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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