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离婚后探视权的期限,法律未对其作出规定,只规定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在婚姻关系中,关于探望权的确定,确立了当事人约定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确立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
探索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执行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这一权利体现了父母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亲权。探视权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此种权利无需确认,是自然享有的,只要求访问方式、时间等等。按照协议优先原则,探望权的行使应先由当事人约定。协定内容主要包括访问时间、地点、途径等。该协议可以在法院外进行,也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内容应当载入离婚调解书。双方同意这样做,是因为双方对于自己和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有了更深的理解,从而不会出现背离现实的协议,而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定也易于实施。
法律条文
婚姻法典第38条规定:
""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普通法庭将裁定对方在每月一周或每星期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并可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若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未满十岁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则可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临时暂停对方的探视权。此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总而言之,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孩子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在血缘关系和法律上仍属于子女的生身父母,因此法律也规定了父母会见子女的权利,提出抚养权的一方不得侵犯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探视时间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