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没有时间限制,而对其进行传唤,则将其拘留至所在市,县里指定地点或前往其住处审讯的,法律有规定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必须对其进行拘留、逮捕、传唤,拘留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并且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