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一般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1)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
根据这条规定,即使儿童成年后已有18岁,但受过高中及以下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高中以上学历,例如上大学,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抚养费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种,但由于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这也不能说得通。再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了,因为对自己的孩子来说,他有抚养义务的法定方面,因此即使是暂时没工作,所以还需要继续为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