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离异后再婚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但条件是父母双方协商同意该变更事项。

另一方的再婚并不是改变抚养权的法定理由,除非父母双方同意更改,法院应当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给予支持: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赡养或虐待子女,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他/她一起生活,当事人有扶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的。按照上述规定,原定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不是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仅基于这一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不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与此同时,该《意见》还规定,如果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则应予以批准。

有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异之后,父母仍然有权和有权抚养子女。

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若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之,父母因离婚而让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由于父母再次作为个人结婚,对子女的抚养权必须重新协商其归属,此时此刻只有双方私下商谈,而不能直接找到法院解决,由于再婚在法律上只是个人行为,而非法律上可以改变的事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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