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就在时机来临的时候,公检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仅仅涉嫌而已,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然后再通知检察院,公安接到后将立即处理,一分钟内办好,一分钟不能耽搁。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因此而耽搁。那是放人的过程。
事实上,所谓“三十七天”,只是特殊情况下会有这麽久,一般都是17天左右。但现在是警察的时候了。必须申明,除了警察会抓人,检察院也会抓人。只是检察院每抓到一个人,抓到的不是一般的人,而是社会中有地位的人,比如政府官员。
而且,检察机关一般只有十四天左右,最多十七天。从这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权力相对较大,存在一个缺陷。但是对这些人来说,检察院的权力确实需要如此强大。所以,是不是放人了,事情就结束了?
只要能收集到一丝一毫的线索和证据资料,就绝不会放过。在这样的原则下,我们也要追究罪犯,不能把坏人弄错,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待罪犯的态度,也可以以此震慑罪犯。实际上,有的人是完全清白的,只是怀疑比较大,就把他扣留起来;还有一些人接二连三地出入监室,进去后就被放出来,然后没多久就被抓了。因此,在这里还是希望司法部门能够谨慎行事。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