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天数为3天,当然还有其他特殊情况,刑事拘留的天数可变为14天。若跨省、跨省、跨省犯罪,因其流动性极强,为有关公安机关侦查增加了不少难度,因此此时最高可达37天。对羁押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因为公安机关负责羁押的执行。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也可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一般来说,拘留都要求有拘留证,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不予拘留证,也就是说,未经批准制作拘留证,就需要立即将有关犯罪嫌疑人逮捕。一般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羁押决定后,应直接送到拘留所,再到拘留所进行相关犯罪的审查。自然出于别的事,暂时来不及在拘留所审问的,可以暂时在拘留所外进行短暂审讯,但应在24小时内送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