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较重: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同时有下列情节,(1)贪污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2)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的纪律、行政处罚;(3)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调查;(4)赃物用于非法活动;(5)拒绝解释赃物的下落或者配合追回工作;(6)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贿赂;(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3)为他人民谋取晋升职务的。
2.严重情节:贪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3.特别严重情节:贪污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根据刑法的滚动规定,可以知道,贪污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贪污罪后,刑事处罚也根据贪污金额确定。正常情况下,贪污金额越大,刑事处罚就会增加,这种处罚不适用于缓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