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时哺乳期间的孩子,应遵循随母养育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该条规定只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其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通常随母亲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有不尽抚养义务且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且父母要求其抚养的;3.由于其他原因,儿童确不能与母亲同住的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是对超过两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都要求随行,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能的重点是: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过长时间的生活,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如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一样,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父亲随母生活而有争议,其抚养权在十岁以上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假如父母双方都愿意抚养,爷爷奶奶就不能要求抚养权。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孩子与(外)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料孙辈,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或母亲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