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祖父母无权探视,孩子的父亲可行使探视权。探访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其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根据《婚姻法》,"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这一特殊身份所拥有的权利,只有父母本身才能享有,其他人没有这一权利,也不能替代行使。
在目前的法律中,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像祖父母等近亲那样具有探视权。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只有父母或母亲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才有权去探望孩子。外公、外婆来看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许可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访孩子,就会侵犯监护人的监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