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抚养费是指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因考分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则不应被视为抚养人。

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如有需要,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拒付。

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和绝症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如果孩子因为肾衰而需要更换肾脏的费用,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只有在道德上,父母才能负担这笔费用。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的义务。离异之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了抚养费,另一方不再要求对方支付教育、医疗费用。

然而,《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定或判决"如果未成年子女因上学而无法接受教育,则其子女不得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由于疾病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实际抚养费超出了最初确定的金额,孩子或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对方的收入情况,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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