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