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本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使用职权是指行使其职务上的主管.有权行使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主体包括两个类别,一类为自然人,一类为单位。对于自然人而言,大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等。从单位看,既有单位犯罪纯正,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贿赂单位。
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其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明知故犯将有损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疏忽不得构成此类罪行。
总之,国家和企业人员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贿赂案件提起公诉,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本罪,可以通过证据说明嫌疑人受贿数额小,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有缓刑的机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