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监禁.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金额达到“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并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利用职务便利,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或者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起点,犯罪金额每增加一万元,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处罚数额,调整基准刑;但是累加的刑罚数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基准刑可提高30%以下,同时有两种情况时,可再增加10%以下的基准刑;
(2)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的,可将基准刑的20%提高到低于20%;
(3)防止.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可将基准刑的20%提高到20%以下;
(4)职务侵占抗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可将基准刑的20%提高到20%以下;
(5)用于非法犯罪活动,如吸毒.赌博,基准刑可提高20%以下。4.确因治疗疾病、学习等生活需要而犯下职务侵占罪的,可减少20%的基准刑。从贪污腐化变成贪污腐化那说明整个案情非常复杂,既然辩方认为是职务侵占,那么辩护人当然应当把辩护理由中把贪污改为职务侵占的法律依据来写清楚。
然而,无论贪污或职务侵占,辩护词的总体结构都是固定的。辩方不会单凭指控就提出辩护理由。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