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案件的抚养费并不只是生活费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由三项组成: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离异子女抚养费标准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占其总收入的20%-30%。
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所以,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对方收入的20~30%,这种看法并不完全正确。除参考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儿童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参照物,如果教条地将子女的抚养费计算在内,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抚养费用一般是处理完抚养权问题后需要同时处理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则可自由约定未得到抚养权的当事人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果再次引起争议,那仍然可以诉诸法庭,由法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裁决。此外,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离婚后也可要求子女抚养费数额增加或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