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终身监禁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前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认罪,坦白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犯前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减刑、假释。根据最新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腐败犯罪,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并处死刑,即对罪犯不能减刑、假释,不能对罪犯减刑、假释。对于多次贪污腐化且未经处理的,按照规定后可以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