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的界限,并将贿赂犯罪引入与行贿、受贿罪相区别;要使受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建立联系,以受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而这种关系是以贿赂为基础,若行为者仅与其中一方有关联并提出建议,则构成一方的共同犯罪。
此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也是在他人有贿赂目的或者有受贿罪的情况下,才从中撮合。假如别人本来没有行贿或者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则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
若在教唆之后,又在进行介绍贿赂行为时,应根据其所教犯(行贿、受贿)的同谋定罪,对其从重处罚。建立介绍贿赂罪,往往需要在中间牵线搭桥,实际介绍贿赂的不是收受贿赂或行贿者。所以,在明知自己为贿赂、贿赂行为而故意实施此种行为时,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是故意犯罪的。此外,在介绍贿赂行为时,如果具体情节较轻,同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严重,则可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