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限制或剥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逃跑、毁灭证据、再犯罪等。
无论是关在拘留中心还是在家监视,都取决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其目的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你有罪,所以你必须被判刑,调查,也就是说,你是否犯罪还在“调查”,你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后叫被告人。在这两个阶段,公安法只能称你涉嫌什么罪,只有当你成为犯罪嫌疑人时,你才能称之为犯罪。你是否入狱取决于你是否犯罪,证据是否定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