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重病,无法自力更生的;
㈡怀孕或正在给自己婴儿喂奶的妇女;
(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四)由于案件情况特殊或处理案件的需要,较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㈤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与此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未获许可,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者和受雇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士;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捏造证据或串供。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总而言之,如果嫌疑犯是被监视居住,并不一定会被判入狱,并且在这期间必须遵守法律,它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如果在这一期间发现了嫌疑犯犯罪的确切证据,或有明显犯罪行为者,将受到惩罚。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