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相应地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条件,促进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刑罚轻重不平衡的改变。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控制未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起始时间和范围。

因此,不仅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同时,给他们减刑的空间和希望,鼓励他们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综上所述,本文明确指出,只要贪污受贿罪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减刑,其次明确了减刑的条件,主要包括阻止重大犯罪,有利于国家的贡献,也说明了相应的起始和间隔。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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