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一方的子女,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的抚养费,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权、抚养权、抚养权等具体情况。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或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另行起诉。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
(2)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抚养或虐待孩子,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就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裁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定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离婚,子女要求增加赡养费,应当另有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