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1.提早生育(包括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孩子),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一个孩子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度总年收入的二到三倍征收。
3.如果多生了第二个孩子,则按双方上年度总年收入的四到六倍征收。
4.生儿育女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重征。
5.如果非婚生一个孩子,其收入按其上一年总收入的四到六倍。
6.非婚生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实行重征。对非法领养儿童的,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计算
1.上缴收入的界定。鉴于统计部门有多长时间能够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上年收入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如2010年执行的《上年收入》,按2009年收入计算)。
2.提供统计资料。按照统计的功能划分,南平市统计局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提供了资金,而城市居民则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实施征收标准。一方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超过统计标准的,可按双方约定的实际年净收入倍征收。
4.征收流动人口的标准。不管是一方在县乡之间的流动,还是一方在外县流入本县的流入,根据其身份,都按照本县相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到元月1日,县统计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都要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号开始执行。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