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受到虐待,也可起诉其子女,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抚养权变更起诉范本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XX市,XX市,XXX。打电话:被告:吴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住XX市XX镇XX村XX号。打电话: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对婚生女林XX的事实抚养关系;2.判令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女林XX。事实上及原因: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林X辉(现已故)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一女。
在20XX年XX月XX日签署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抚养孩子),并在20XX年XX月XX日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号)。起诉书中林X辉离婚后,婚生女林XX被林X辉抚养教育,而林X辉则在20XX年XX月XX日因故死亡,此时起,婚生女林XX被抚养教育,而林X辉却在20XX年XX日因故抚养教育而受教育。现在结婚的女子XX已经满11岁,在XX镇的小学就读。
被告人吴X英年事已高,其家庭经济拮据,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果婚生女林XX继续由被告抚养,对被告而言,无疑是加重被告的经济负担;而且,婚生女林XX现在处于长身性,在长知识的关键期,在经济上,XX婚姻家庭的长身体和受教育方面需要有良好的经济支持;在精神上,现在结婚生子女已经失去了父爱,更加需要母爱的直接关心。起诉者为婚生女林XX的母亲,她有权直接抚养教育孩子。
现在原告看见被告与婚生女林XX的祖孙二人相依为命、困难重重,原告请求直接承担对婚生女林XX的抚养教育责任。目前结婚生子XX正处于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如果不利于其培养和培养,将严重影响其心身健康发展。关于婚生女林XX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林XX。考虑到被告人也愿意放弃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关系,原告请求贵院对本案的快速审理。为使婚生女林XX心身健康成长,
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XX年XX月XX日综上所述,子女抚养权虽是许多离婚家长争得的权利,但实际生活后期会发现,当事一方并不具备抚育子女、因此在这个时候只有任何法定情形认为不适宜抚养子女就可以直接提出权利变更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