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并不造成再次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拘留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对于原判决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的,可以在一年以内作为缓刑考验。暂缓执行的期限,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对于已宣告缓刑的罪犯,如被判附加刑,还应处以附加刑。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通常为原判刑期超过一年,但不得少于二个月。这里所说的缓刑期限都是指缓刑的考验期,毕竟只有在顺利度过考验期后,才能被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此后也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