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x号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号联系电话:**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00001.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00002.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零一一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