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在当代社会离婚协议当中的内容,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应尽的财产分割,不能够有所保留,如果说确实因为琐碎的潜在原因,导致一些财产没有完成的话,还可以后续的再次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