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行贿罪不能成立。现在的名字,当然应当是“行贿罪”。贿赂犯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剥夺自由,这种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才进行处理,一般是涉及国家利益重大损害,而且行贿者已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不法利益。那最起码的刑罚就是被关在看守所里,剥夺了6个月的个人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贿赂罪一定与金钱权交易有关。假使只是色情诱惑等非金钱交易,则不属于贿赂罪。所以贿赂罪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主动给予的,另一种是自己不愿给但受官吏的敲诈,不得已给予。前一种情况是,无论是否获得了最后的好处,都要对其进行惩罚。后一种情况是,只要没有获得这些非法利益,就属于无罪。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收益”,如果是被敲诈的,最终获得的是正当利益,那么就更不能有罪。

反之,肇事者应当是受害人,因此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仍然要以贿赂罪判处。因此,如果贿赂是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合法利益,行贿者就是无罪。举例来说,为自己的女儿能上最好的高中,虽然女儿的分数线已经达到要求,但担心会发生意外而行贿市长。终于女儿如愿以偿被录取,那是属于清白的一种情况。上述,就是对贿赂犯罪的回答。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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