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阶段的拘留期通常为一个月,而复杂的大案要案可延长半个月。对变更管辖权进行审查起诉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算。在复检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每次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一个月。将补充侦查工作移交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