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在法律上具有保护效力,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归属,只要不违反有关禁止的规定,都是合法且有法律效力的。但常常有许多夫妇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没谈到养育孩子的问题,但即便是在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要求抚养费。尽管夫妇双方都已离婚,但孩子和孩子都不能因离婚而解除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此外,双方离婚并不一定会失去养育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生身父母都不能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一方不能实际承担抚养费,应向实际承担抚养费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部,当然,有关具体费用和期限可商议,如果协商失败,也可以由当事人起诉法庭,由法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但协议和判决并非一成不变的,子女在需要时仍可向对方提出合理要求,以增加原来金额。因此,协议离婚并不代表当然要确定抚养费,这一点可根据需要再次要求合理增加。
《司法解释》第15条也对此作了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提出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如果可以协商解决,就按双方协商的内容执行,但不能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必须再次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儿童的抚养权义务与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并无必然联系。离异不解除抚养义务,子女如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要求另外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分别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