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男子和妇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根据不同的事实,其关系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还可以确定为非法的同居关系。
如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案件应按照一般离婚原则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审理应一律判决解除。
但事实婚姻关系的确定受时间限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截止日期是19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目前普遍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问题。未办婚姻登记自新条例生效之日起及其后发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有一种性质即非法同居性质。
同居期间有孩子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一段时间,此时有些男女会选择尽快结婚,而有些人还是保持了非法同居关系。然而,并非由于父母关系不合法而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都提供了同样的保障,作为父母实际上也是需要抚养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