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已在押,经审查、进一步侦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羁押后3天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通常情况下,这一时限必须遵守。鉴于有些案件很复杂,在3天之内很难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逮捕或者对案情有较大争议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1-4个月。

刑事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很大比例,这些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取证难、取证难等特点。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则要在7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匆忙,为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至拘留30日。

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对逮捕的决定,可延长1日至4日。不必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个机关都有权在12个月内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如居住在监视中,各机构有权裁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