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预先拘留:
1.预备犯罪.犯下罪行或犯下罪行后立即被觉察的;
2.对受害人或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附近或居住地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5.破坏.伪造证据或可能串供;
6.不透露姓名.地址,身分不详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警察对一个人进行拘留时,要出示拘留证。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测居住者:
1.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正在给自己宝宝喂奶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较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5.拘留期过后,案件未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
司法部门在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要满足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其次是根据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规定为14天,但在特殊时期的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7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