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它是一种违法行为,第30条第1款规定,“严惩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役,并责令其有悔过、有劳动教养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嫖娼是一种犯罪行为:
1。嫖宿幼女未满十四岁,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而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现阶段,嫖娼在我国还不属于刑事罪,只是认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也应该对其进行处罚。而且此时处罚还涉及治安处罚方面,即给予行为人治安拘留,至于嫖娼拘留多久,从上面的介绍得知,情节较轻的是5日以下拘留,如果属于一般情节,就是10-15天的拘留。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