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嫖娼者,处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惩罚的类型和根据(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公共场合拉客招揽嫖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行政强制教育:六个月至两年(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

法律基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实行劳教制度的,对于尚不充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接受教育。

此外,第九条规定:"接受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接受教育的日期从实施之日起算。

2.处罚的酌处权问题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不具有裁量权,而且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构基本上都严格执行。对行政强制教育(接受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作出决定时,行政执法机构有自由裁量权,可适用或不适用。在行政执法实务上,北京基本上实行了行政强制教育,而北京以外的地方一般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行政相对人在被羁押后接受教育处罚决定从轻处罚途径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非STD而非传染性疾病.孕妇或哺乳者生育一周岁以下婴儿.被拐骗.被强迫卖淫的或未满14岁等,均可不适用收容教育。接受教育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在北京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不适用收容教育,在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作出后,可以提前解除。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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