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相对应子女可向其索取超过原定金额的抚养费,并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家长,在发生下列情况下,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丧失经济来源,并不能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定金额给付,而养育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并具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而被改造,无能力给付能力的;
(3)抚育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原定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并非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还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应指出,不论抚养费是否需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减少后,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