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是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便利。权力是指国家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具体地说,是指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行使职权直接行使职权的权利。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贿犯罪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所构成的。举例来说,一个负责物资调拨、分发、销售、采购的人,利用他们的调拨权力.分配.出售采购权,以满足受贿人的欲望,并接受贿赂。

(2)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其目的是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即,不直接使用职权,而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从中要求或存非法财物。在实务上,利用第三人职务便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关于前两种情况,主要利用血缘关系,和本人职务无关。对纯粹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取财物的,不得以受贿罪论处。三种情形下,则与其职务有一定的联系。

利用第三者职务之便受贿,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应当以其职务为依据或利用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地位。二是受贿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盘剥。从司法实践来看,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使用,通常发生在职务限制或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就受贿客观性行为而言,其具体表现有两种:

(1)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贿赂是受贿者通过公开或暗中的手段,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些甚至明目张胆地通过要挟逼迫当事人进行贿赂。在受贿案件中,由于索贿现象突出,主观恶性较重,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为此,该法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由于受到敲诈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未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取得他人财物的,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

(2)犯罪人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贿赂,通常是行贿者采取各种手段主动进行贿赂、贿赂,受贿者通常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或接受他人许诺所给予的财物,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过去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实际上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犯罪。与此同时,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中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指出:“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并对其进行补偿。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在此基础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要求其实际获得利益。把这个观点叫做旧客观说。

老客观说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与贿赂犯罪的实质不符、贿赂犯罪的性质不相符、贿赂犯罪既遂的标准不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吻合等,因此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是主观要件说。但是,这一观点对刑法规定作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贿赂犯罪的处罚范围。因而,在内容上,贿赂他人仍是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其实质是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以权换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形成的合同。

与此同时,人们也产生了下列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使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为自己获取各种利益。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不具有收买性质的侵犯。如此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承诺给他人带来好处,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因此,符合刑法对其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仅要求是一种承诺,没有索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为他人索取利益只是一种承诺,因此,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即遂,待在为别人谋得好处后,才是“完成”。给别人带来好处的承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

承诺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对于别人主动行贿,提出请求为自己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答复,但只要不拒绝,应视为暗含承诺。贿赂可以通过向行贿者直接承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向行贿者承诺。诺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假的。虚报承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其职务行为时,不有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是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

一、只有收受财物后才能作出虚假承诺;

二、承诺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相联系,二是由于承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收受贿赂.收受财物,称之为贿赂。贿赂罪的本质在于,它是与一国工作人员的职务相联系的。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其身份应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取决于法律.法令的内容或职务的内容,这一贿赂行为与职务有关联。

工作行为既有作为又有无作为。贿赂罪和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由于行为人有一定的职务,才可以向他人索取贿赂,另一人则以贿赂为目的。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一种职务行为的不当报酬,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也就是说,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当报酬。不端报酬并不要求一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其职务行为时,不应索取或接受利益而索取。

贿赂罪必须也是一种可以满足人们某些需要的利益。该法规定贿赂的内容是“财物”,“财物”是指有价值的、可管理的有体物品.没有财产和财产利益。可以将占有的有体物和无体物转移,属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由于财产权利益可以用货币评估,而且许多财产利益的价值超过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因此没有理由把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

受贿是一种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把财产性利益转移到占有和使用上,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性质。对于非财产利益,则不属于财产。尽管从贿赂犯罪的本质和国外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贿赂可以包含非物质性利益,但是中国对惩治和宽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始终坚持惩治和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对贿赂的认定应该有一定的控制。把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处理,扩大了受贿的处罚范围。所以,目前不宜将非财产利益视为贿赂。

按照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1。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因受贿罪,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导致不良后果的;(3)强迫索取财物的。综上所述,受贿罪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也严重违反了财政秩序,所以对于该犯罪,我国也在制定一系列办法,这些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还让我们的弱视组时刻感到法律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更加遵守法律。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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