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与是否再婚无关,法院判定有效的事,任何人不得更改,除非双方协商。抚养的权利与是否再婚没有必然的联系。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妥善解决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问题。父母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

(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父母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一样,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为保障子女的权益,在有利于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同意轮养。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拒不抚养孩子的,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2)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抚养或虐待孩子,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如果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经过双方协商,还是可以争取到抚养权,与是否有过再婚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如果真的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或者与对方好好商议,征询对方和孩子的同意,然后向法庭提交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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