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存在。
享受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有夫妻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即:生儿育女.抚养父母.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有探视权的父母亲或母亲必须与其子女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在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子女之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已被领养的孩子,其父母不得享有探视权。对于生儿育女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继父母只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因此,继父母对于继子女之间也不享有探望权。
(1)如果生父母要申请探视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生父母的孩子确实存在,且未被其他人合法收养,例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养父母主张探视权,则必须提供合法的领养证明,以表明与领养关系已经形成。
(3)如果是继父母提出探视权的请求,必须提交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据。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确定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内容,那么离婚协议就是一种非常有力的证据。
必须指出,法律并未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权,因此,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子女,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扶养子女的一方不合理地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证据。
一般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孩子的探望问题都会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一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不会发生探望纠纷。因此,对探望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后,主张探望权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另一方阻止其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